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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06

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注协发〔2024〕5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24年6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事务所、有关培训机构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省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湖北省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审核认定湖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注协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事务所承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自提供证明文件之日起,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核实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的,省注协考培部将根据党办提供的相关培训资料,核实确认参训注册会计师学时,并据实上传相关信息至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湖北省事务所或在湖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考核年度的5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以事务所当年5月30日前实际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全省范围内多家事务所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申请联合举办内部培训。申请联合培训的事务所可若干家,注册会计师总人数应达到50人或以上。拟联合培训的事务所,应最迟于考核年度的9月30日前向省注协书面报备培训班具体方案,内容包括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内容、培训管理人、师资和参训人员等信息,经省注协批准后方可联合举办培训班。联合举办内部培训班时,参训人员中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50人。


第十一条 省注协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当年度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名单。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培训实施时,应提前7天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书面报告省注协,并在省注协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培训,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确认。


第十三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含联合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全部培训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培训班前后,应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并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同时,应将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省注协。


第十四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外省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在湖北省设立分所(以下简称分所)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拟参加总所内部培训的,分所应当在考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省注协报备参加总所培训,并提交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总所内部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分所应于考核年度的11月30日前,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一)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并附省级注协签章的分所参训人员名单;


(二)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


(三)培训通知文件;


(四)参培人员培训签到表。


同时,分所还应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内容,并及时与省注协联系报确保培训信息录入合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具备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含联合内部培训的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对于其举办的内部培训班不予确认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或申请联合培训经省注协批准的事务所。


(二)未提前报备培训计划和实施文件的事务所。


(三)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在湖北设立的分所,未取得湖北省内部培训资格的,以分所名义举办的培训班。


(四)省注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六条 省注协定期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省注协、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或以省注协有关通知公告明确的学时确认说明为准。


第二十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三)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省注协认定,并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由省注协报中注协批准后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免培训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考核年度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按照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予确认或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


(二)分所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以分所名义举办的培训。


(三)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四)注册会计师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制度和培训纪律。


(六)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或内容未被省注协认定的。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应及时向省注协提供转出地注协为其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省注协据此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转入外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对其当年度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的,可为其出具《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鄂注协发〔2015〕78号)及2011年2月23日发布的《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事务所自办继续教育的管理办法》(鄂注协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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